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施再添
訴訟代理人 施佳誼
白宗益
被 告 施華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十二分之一),及其上同段九六八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十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享之應有部分(均為12分之1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房地既係坐落本院轄區內之臺北市信義區,依上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房地原為原告與訴外人施三郎、施萬子所共有,應有部分各3分之1。
嗣原告與施三郎、施萬子於72年 8月27日簽立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約定系爭房地劃歸原告所有,另門牌號碼臺北縣○○鎮○○里○○○路00號(現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則由施三郎、施萬子共有。
惟施三郎已於104年9月14日死亡,其對系爭房地所享前開應有部分則由訴外人施黃淑月、施鑫堯、施華嵐及被告繼承,應有部分均為12分之1 ,並已辦畢繼承登記。
被告既為施三郎之繼承人,自應依系爭同意書之內容履行,為此爰依系爭同意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其就系爭房地所享上述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同意書為證(見調解卷第14至23頁),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系爭同意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其對系爭房地所享之前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1│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段│4 │532 │ │54 │全部 │
│ │ │ │ │ │ │ │ │(原告1/3、被告1 /12、│
│ │ │ │ │ │ │ │ │訴外人施萬子1/3 、施黃│
│ │ │ │ │ │ │ │ │淑月1/12、施鑫堯1/12、│
│ │ │ │ │ │ │ │ │施華鈴1/12) │
├─┼───┼────┼───┼──┼──┼─┼────┼───────────┤
│ 2│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段│4 │533 │ │13 │全部 │
│ │ │ │ │ │ │ │ │(原告1/3、被告1 /12、│
│ │ │ │ │ │ │ │ │訴外人施萬子1/3 、施黃│
│ │ │ │ │ │ │ │ │淑月1/12、施鑫堯1/12、│
│ │ │ │ │ │ │ │ │施華鈴1/12) │
└─┴───┴────┴───┴──┴──┴─┴────┴───────────┘
┌─┬────┬──────┬──────┬───┬─────────────┬────────┐
│編│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 │樣主要├──────┬──────┤ │
│ │ │ │ │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 │
│ │ │ │ │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屋層數│ │途 │ │
├─┼────┼──────┼──────┼───┼──────┼──────┼────────┤
│ 1│臺北市信│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加強磚│55.44 │無 │全部 │
│ │義區虎林│虎林段4 小段│永吉路225巷5│造,2 │ │ │(原告1/3、被告 │
│ │段4 小段│532、533地號│弄30號 │層 │ │ │1/12、訴外人施萬│
│ │968 號 │ │ │ │ │ │子1/3、施黃淑月 │
│ │ │ │ │ │ │ │1/12、施鑫堯1/12│
│ │ │ │ │ │ │ │、施華鈴1/12)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