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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許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見本院卷第17頁、第67頁)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自民國105年5月6日起陸續向伊請領卡號5466XXXXXXXX9881號之MASTER信用卡及卡號分別為4000XXXXXXXX6720、4304XXXXXXXX0310號(卡號均詳卷,其中4000XXXXXXXX6720 號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帳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按月向伊清償,而被告至108 年1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68,502 元,迄未清償予伊,其中367,517元為消費款,985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134,850元自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4%計算之利息;
232,667元自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105年8月30日向伊借款200 萬元,約定自105年8月30日起至112年8月30日止,分84期清償,借款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07%加年利率8.3 %計算,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30日為攤還日,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繳納利息至107 年11月1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餘1,579,653 元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37%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信用貸款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77頁),堪以憑採。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 │
│ │ │ │ │ │ │ │ 計算方式 │
├──┼────┼──────┼──────┼────┼───────────┼───────┼─────┤
│ 1 │ 信用卡 │ 368,502元 │ 134,850元 │ 7.04% │自民國108 年1月2日起至│ 無 │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32,667元 │ 15% │ │ │ │
├──┼────┼──────┼──────┼────┼───────────┼───────┼─────┤
│ 2 │小額貸款│1,579,653元 │1,579,653元 │ 9.37% │自民國107 年11月17日起│ 無 │ 無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總計 │1,948,155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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