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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2號
原 告 鄭千慈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婧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致歉聲明於Dcard網站「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討論區,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裁判費32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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