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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高徐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同法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有所明定。
本件兩造之YouBe予備金申請書約定條款第18條及0利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第4項均已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文書影本在卷可憑。
則依上開約定及民事訴訟法第248條本文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全部均有管轄權。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2年5月5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而截至94年4 月29日止,共欠核撥貸款新臺幣(下同)49萬9873元,且應自94年5 月29日起,依約計付週年利率20%之延滯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自104年9月1日起施行,故後續利息則應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
被告又於92年4月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其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期繳款截止日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按週年利率20%計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截至94年5 月12日止,共欠消費帳款6萬2655元,及其中本金5萬7879元應自94年5 月13日起計付週年利率20%之延滯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自104年9月1日起施行,故後續利息則應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
被告復於93年6月1 日向原告申辦「0利貸償金」貸款15萬元,貸款期限為5 年,並約定自立約日後第13個月起按週年利率15.99% 計息,被告如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債務則視為全部到期;
嗣被告於94年8 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原告13萬2500元,及自94年 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爰依現金卡、信用卡之使用契約及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 予備金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現金卡催收帳卡查詢資料及YouBe 金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原告信用卡中心客戶帳務查詢資料、0 利貸償金約定書及約定條款、帳務及信用紀錄查詢值等資料為證。
而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則原告依現金卡、信用卡之使用契約及借貸之法律關係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5028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
故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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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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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息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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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 │49萬9873元 │49萬9873元 │20% │自民國94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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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6萬2655元 │5萬7879元 │20% │自民國94年5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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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利貸償金 │13萬2500元 │13萬2500元 │15.99% │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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