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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告 陳偉強
訴訟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被 告 瑞恩鑽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兌現其交付被告之支票後,即可取得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FERRARI 、引擎號碼ZFF67NHZ000000000 號車輛之所有權,爰據以起訴請求:「一、先位聲明:㈠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新公司)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FERRARI、引擎號碼ZFF67NHZ000000000號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備位聲明:㈠被告瑞恩鑽石有限公司(下稱瑞恩公司)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FERRARI 、引擎號碼ZFF67NHZ000000000 號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等語。
查前開先、備位聲明之經濟目的相同,均為取得廠牌FERRARI 、引擎號碼ZFF67NHZ000000000 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且係擇一選擇者,依首開規定,應僅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可。
又查,原告於106 年10月16日與被告瑞恩公司簽署讓渡契約書,係約定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23萬6,000 元,給付20期後,原告可自瑞恩公司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並請求瑞恩公司交付車籍移轉過戶文件,有原告提出讓渡契約書、支票20張等件影本在卷可參,足見系爭車輛最近一次交易價值為472 萬元【計算式:23萬6,000元×20=472 萬元】,爰參酌此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728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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