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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6號
原 告 王樣福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4之159號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程暉、林瑞斌、林孟宜、陳銘壎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就本件應補正訴之聲明等,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44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聲明及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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