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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睿烽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鳳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所簽署「合建及共有資產轉讓暨補充條件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嗣業已撤回,見本院卷第165 、185 頁),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而原告基於系爭契約,提供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小段3156、258 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此有系爭契約第1條第3項及附件二、附件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44、45頁)。
則本件原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而認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故可取回本應提供合建之系爭不動產,由原告本身進行使用收益,無庸履行系爭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據。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億0,935 萬6,348 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萬4,07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 萬7,335 元,原告尚應補繳248 萬6,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一、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面積合計為2051.05 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44、195 至199 頁)【計算式:1214.68 (258 建號建物總面積)+733.44(3156建物建號總面積)+20.55 (3156建號建物屋頂突出物)+82.38 (3156建號建物地下層)=2051.05 】(本院卷第44、191至199頁)。
二、經換算,即為620.44坪【計算式:2051.05 ×0.3025=620.44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卷附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本院卷第201 頁),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區最相近之交易紀錄,於起訴時之每坪交易價額約為每坪49萬8,608 元,爰以該價額定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每坪交易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億0,935 萬6,348 元(計算式:620.44坪×49萬8,608 元=3 億0,935 萬6,3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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