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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傅裕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
合會間請求確認公會推薦名單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嗣原告不服前開裁定而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且未依限補繳,經本院於108 年4 月12日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前揭民事裁定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考,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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