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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林渝
劉禕
追加 原告 鍾林朋
被 告 建恆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瓊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555萬7,045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555萬7,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9,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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