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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世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由哲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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