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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MATAO YOKENO(除野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恒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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