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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王柏雄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 告 王英英
王英嬌
王柏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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