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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麗淑
被 告 弘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廖珮嘉
被 告 林彬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8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下稱系爭授信契約書)第19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弘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弘馳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4年3月30日邀同被告廖珮嘉、被告林彬紘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額度合計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範圍內為限額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簽立系爭授信契約書。
被告弘馳公司於106年12月18日、107年2月7日、107年4月27日、107年8月20日、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動支14筆合計5,480,000元,金額、利率、借款日及到期日等明細詳如附表所示。
依據系爭授信契約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若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弘馳公司自107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原告雖以電話方式屢次催討,並於107年10月17日起陸續發給被告等催繳通知書,及於107年11月23日寄發催告函,然被告等迄今置若罔聞,依系爭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共尚欠本金5,480,000元(各筆借款未還本金詳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載)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共14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通知書、催告函等為證,堪信為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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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借款金額 │借款日及到期│ 借款餘額 │約定利率(│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日 │ (新臺幣) │週年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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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000元 │106/12/18至 │210,000元 │4.307% │自107年9月18日起│自107年9月18日起至108年3月│
│ │ │107/12/18 │ │ │至清償日止,按左│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3月18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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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000元 │106/12/18至 │90,000元 │4.307% │自107年9月18日起│自107年9月18日起至108年3月│
│ │ │107/12/18 │ │ │至清償日止,按左│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3月18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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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4,000元 │107/02/07至 │114,000元 │4.307% │自107年10月7日起│自107年10月7日起至108年4月│
│ │ │108/02/07 │ │ │至清償日止,按左│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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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6,000元 │107/02/07至 │266,000元 │4.307% │自107年9月7日起 │自107年9月7日起至108年3月 │
│ │ │108/02/07 │ │ │至清償日止,按左│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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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58,000元 │107/04/27至 │658,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7日起│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4/26 │ │ │至清償日止,按左│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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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82,000元 │107/04/27至 │282,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7日起│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4/26 │ │ │至清償日止,按左│2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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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62,000元 │107/08/20至 │962,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0日起│自107年8月20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1/18 │ │ │至清償日止,按左│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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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25,000元 │107/08/20至 │325,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0日起│自107年8月20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1/28 │ │ │至清償日止,按左│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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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18,000元 │107/08/20至 │518,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0日起│自107年8月20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1/18 │ │ │至清償日止,按左│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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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5,000元 │107/08/20至 │175,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0日起│自107年8月20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1/28 │ │ │至清償日止,按左│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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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8,000元 │107/08/24至 │598,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4日起│自107年8月24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2/22 │ │ │至清償日止,按左│2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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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2,000元 │107/08/24至 │322,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4日起│自107年8月24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2/22 │ │ │至清償日止,按左│2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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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4,000元 │107/08/29至 │624,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9日起│自107年8月29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2/27 │ │ │至清償日止,按左│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3月1日起至清償 │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14│336,000元 │107/08/29至 │336,000元 │4.307% │自107年8月29日起│自107年8月29日起至108年2月│
│ │ │108/02/27 │ │ │至清償日止,按左│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8年3月1日起至清償 │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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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5,480,000元 │ │5,480,000元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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