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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陳敦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敦勝、陳美卿、陳敦政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88萬9278元(按分割遺產訴訟,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萬4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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