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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清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喜
訴訟代理人 李貞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萬9,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5,1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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