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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蔡忠桂
被 告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博健
被 告 黃立雄
蘇陳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1頁),就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全公司)於民國104 年2月4日邀同被告黃博健、黃立雄、蘇陳端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
被告博全公司自107年2月2日起分別向伊借款700萬元、300萬元,借款期間、約定清償期、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如附表所示,利率按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TAIBOR),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72189%計息,且依授信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借款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博全公司之借款本息自107 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仍未獲置理,則依授信約定書第7、8條之約定,被告博全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0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博全公司即應清償所有積欠之款項;
而被告黃博健、黃立雄、蘇陳端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
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華南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9頁),核屬相符。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但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餘額 │ 利 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 (民國) │
│ ├─────────┼─────┬───────┼───────┬────────┤
│ │借款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逾期6 個月內以│逾期6 個月以上以│
│ │ │ │ │原利率10%計算│原利率20%計算 │
├──┼─────────┼─────┼───────┼───────┼────────┤
│ │ 7,000,000 元 │3.38367 %│自107 年12月14│自107 年12月14│自108年6月14日起│
│ 1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8年6月│至清償日止 │
│ │自107 年2月2日起至│ │ │13日止 │ │
│ │108 年1 月30日止 │ │ │ │ │
├──┼─────────┼─────┼───────┼───────┼────────┤
│ │ 3,000,000 元 │3.38367 %│自107 年12月14│自107 年12月14│自108年6月14日起│
│ 2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8年6月│至清償日止 │
│ │自107 年2月2日起至│ │ │13日止 │ │
│ │108 年1 月30日止 │ │ │ │ │
├──┼─────────┼─────┼───────┼───────┼────────┤
│合計│ 10,000,000元 │ │ │ │ │
├──┴─────────┴─────┴───────┴───────┴────────┤
│備註: │
│本件利息係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TAIBOR),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72189%計息(目前│
│計為年利率3.38367%),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3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
│調整,加碼幅度不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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