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峻維
被 告 俄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被 告 劉世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貳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兩造已於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下稱系爭借據)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俄台有限公司(下稱俄台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12日邀同被告葉天佑、劉世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借據,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借款循環動用期限自106年9月13日起至107年9月13日止,並約定在該期限內,借款人得分次循環動用額度,每筆撥款後最長還款期限不得逾180天,到期還清本金,其契約起訖日、借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發等,則均依該借據所載;
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嗣被告俄台公司於107年9月7日申請動撥借款,所借得款項自借款日加計180日後,於108年3月6日屆期,詎前開借款屆期後,被告俄台公司尚欠本金1,792萬3,222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又本件前開借款已於108年3月13日轉列催收款項,是依系爭借據第6條規定,借款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自轉列催收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目前經加碼後之現行年利率為3.865%。
另被告葉天佑、劉世菁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系爭借據第14條約定,被告葉天佑、劉世菁即應與被告俄台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臺灣銀行東湖分行放款/保證明細登錄卡、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等件影本為證;
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
│編│ 帳 號 │尚欠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時間│
│號│ │(新臺幣) │ │ │及利率 │
├─┼──────┼──────┼──────┼────┼───────┤
│01│223100001556│537萬6,967元│自108年3月13│3.865% │本金自108年3月│
│ │ │ │日起至清償日│ │6 日起,利息自│
│ │ │ │止。 │ │108年3月13日起│
├─┼──────┼──────┤ │ │,照應還款額,│
│02│223101001955│1,254萬6,255│ │ │逾期六個月(含│
│ │ │元 │ │ │)以內者,按應│
│ │ │ │ │ │繳款日之借款利│
│ │ │ │ │ │率10%,就超過│
│ │ │ │ │ │六個月之部分,│
│ │ │ │ │ │按應繳款日之借│
│ │ │ │ │ │款利率20%計算│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