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陳宗光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 代 理人 簡欣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廸立
訴訟代理人 林文魁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育英律師
主參加原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 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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