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29,2019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施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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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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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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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0058-3     │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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