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項珊珊(即温鴻緒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廖明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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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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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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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3241│1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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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62370│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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