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林阿聰(即林佩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6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0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71827-2 │1000 │
├──┼──────────┼─────────┼──────┤
│0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71828-4 │1000 │
├──┼──────────┼─────────┼──────┤
│03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36995-7 │100 │
├──┼──────────┼─────────┼──────┤
│04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64675-7 │210 │
├──┼──────────┼─────────┼──────┤
│05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99722-1 │346 │
├──┼──────────┼─────────┼──────┤
│06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38711-4 │398 │
├──┼──────────┼─────────┼──────┤
│07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79099-4 │244 │
├──┼──────────┼─────────┼──────┤
│08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21698-4 │642 │
├──┼──────────┼─────────┼──────┤
│09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59053-5 │236 │
├──┼──────────┼─────────┼──────┤
│10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7NX-0277496-4 │563 │
├──┼──────────┼─────────┼──────┤
│1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7NX-0282227-8 │459 │
├──┼──────────┼─────────┼──────┤
│1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8NX-0297346-1 │415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