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77,2019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李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1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4月4日為連續假日,故順延至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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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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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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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店頭市場證券投│01-00081558   │1   │579.7 │
│    │信託股份有限公│資信託基金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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