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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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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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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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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民生│78,800元 │107年10月15日 │GD1608181 │3個月 │
│ │司 尤利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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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民生│78,800元 │107年11月15日 │GD1608182 │4個月 │
│ │司 尤利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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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民生│78,800元 │107年12月15日 │GD1608183 │5個月 │
│ │司 尤利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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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民生│78,800元 │108年1月15日 │GD1608184 │6個月 │
│ │司 尤利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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