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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張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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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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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D-855893-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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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D-855894-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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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89706-1 │1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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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D-910347-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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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D-934262-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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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469744-4 │1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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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493108-1 │1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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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221578-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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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57226-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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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649449-0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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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656882-1 │1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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