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張茉玲即若伊服飾行
代 理 人 蒲玨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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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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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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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佳國際有│合作金庫│ 107年12月20日│ 5,522元 │ IK8548108│
│ │限公司 何│商業銀行│ │ │ │
│ │如芸 │新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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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宜佳國際有│合作金庫│ 107年11月20日│ 2,342元 │ IK8548053│
│ │限公司 何│商業銀行│ │ │ │
│ │如芸 │新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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