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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陳煥釗(即陳邱登妹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彥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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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度除字第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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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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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79-ND-0231440-7│1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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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0-NX-0012403-3│1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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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18817-1│1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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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25416-6│1 │ 131│
├──┼────────────┼────┼────────┼──┼───┤
│5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31991-1│1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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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38194-5│1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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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47132-2│1 │ 57│
├──┼────────────┼────┼────────┼──┼───┤
│8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56899-0│1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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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8張 1,75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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