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09,2019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劉昌煬

代 理 人 潘瑞蓮
複 代理人 黃芷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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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第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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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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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摩奇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90NX7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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