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李宜懋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鄭文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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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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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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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346961 0 │1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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