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永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 明
訴訟代理人 秦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資耀企業│第一商業│108年1月6日 │255,981元 │LA8519343 │
│ │有限公司│銀行仁和│ │ │ │
│ │張耀浚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