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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林惟堯
訴訟代理人 林宜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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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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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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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577507-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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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2082-0 │1 │600 │
├──┼────────────┼───────┼──┼──┤
│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134426-0 │1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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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157961-8 │1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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