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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曹明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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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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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
│0001│遠東新世紀股│84NX469307 8 │ │1 │22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2│新光人壽保險│084-NX-0182548-0│普通股 │1 │3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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