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尚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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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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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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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四國船舶│華南商業│107年12月 │286,125元 │ND9325711 │
│ │電機股份有限│銀行忠孝│25日 │ │ │
│ │公司陳明生 │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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