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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楊吉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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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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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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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528-8 │1 │500 │
├──┼─────────────┼────────┼──┼──┤
│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3968-8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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