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41,2019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楊吉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41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528-8 │1   │500 │
├──┼─────────────┼────────┼──┼──┤
│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3968-8 │1   │1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