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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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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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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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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穎新國際│兆豐國際│106年8月2日 │85,334元 │AR3501480 │
│ │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 │公司 │南台北分│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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