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58,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蔡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2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2月6日(春節期間)為例假日,故順延至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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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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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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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淞國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8065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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