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62,2019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吳逢明


代 理 人 胡巧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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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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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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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08466 5│1   │2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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