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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威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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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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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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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晟國際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7年11月30日 │31,907元 │ND9810593 │
│ │有限公司 │懷生分行 │ │ │ │
│ │吳國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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