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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吳嬖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裁定移送本院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2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3月23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8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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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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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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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D023492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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