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65,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徐巧珠(即徐維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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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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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      │張│單位數  │
│    │          │名稱    │                  │數│        │
├──┼─────┼────┼─────────┼─┼────┤
│001 │元大證券投│元大多元│05-D4-01-277759-5 │1 │1,000.0 │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                  │  │        │
│    │有限公司  │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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