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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葉富永
代 理 人 葉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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