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葉碧珠(即黃德記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馨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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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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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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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821619 6 │1 │1000│
├──┼────────────┼───────┼───┼──┤
│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826957 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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