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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楊亞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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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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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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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149325-6│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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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177678-3│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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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205741-6│1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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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231020-9│1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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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259058-8│1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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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289584-9│1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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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319435-4│1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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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350332-0│1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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