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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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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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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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皇鼎建設│第一商業│107年11月21日 │20,092元 │HK0022179 │
│ │開發股份│銀行仁愛│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劉信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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