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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李金海
代 理 人 侯能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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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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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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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凱鉅影視有│陽信銀行│97年4月15日 │600,000元 │AD0120866 │
│ │限公司 邱│民生分行│ │ │ │
│ │世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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