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76,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翁如慧
代 理 人 賴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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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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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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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66-8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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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68-1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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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0-0  │ 1  │1000│
├──┼────────────┼───────┼──┼──┤
│000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2-3  │ 1  │1000│
├──┼────────────┼───────┼──┼──┤
│000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4-7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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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67-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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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69-3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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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1-1  │ 1  │1000│
├──┼────────────┼───────┼──┼──┤
│0009│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3-5  │ 1  │1000│
├──┼────────────┼───────┼──┼──┤
│0010│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5-9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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