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趙楚彬
代 理 人 簡月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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