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正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涵
代 理 人 李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92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力鵬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7年10月 │35,434元 │1222399 │
│ │份有限公司│行民生分行│31日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