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95,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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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呂淑美(即呂藍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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