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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陳聰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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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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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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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鎰辰水電消│臺灣新光│107年11月20日 │200,000元 │MC1067568 │
│ │防工程行 │商業銀行│ │ │ │
│ │陳科融 │慶城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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