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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高玲玲
相 對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3.資方應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前給付(高玲玲)新臺幣308,825元。」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2月26日經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年7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8,825元(含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並應匯入勞方之原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存摺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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